摘要:问:餐补和车补是否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回复:《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
对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纳入...
问:餐补和车补是否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回复:《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
对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在税收上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扣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政策链接:
职工福利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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