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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能税前扣除吗?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会影响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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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电梯工程安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度管理费用账列3笔保险费支出,分别为:(1)为员工a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000元,收到普票金额为10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为安装工程员工支付的公众责任险36000元,收到普票金额360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3)为销售电梯购买的财产保险10000元,收到普票金额为80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2000元未开票,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问:A公司上述账列的3笔保险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才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为员工a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用,允许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税前扣除。但由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因此应折算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所属期对应的保险费用进行税前调增,应纳税调增所得额=36000*8/12=24000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支付的合法财产保险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由于未开具合法票据2000元,因此,应纳税调增所得额2000元;
综上所述,账列合计保险费用47000元,应纳税调增所得额=1000+24000+2000=27000元。
文件依据如下:
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件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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