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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企业发生的上年度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折让或销货退回在税法上应该该调整上年度收入还是当年度的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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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企业发生的上年度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折让或销货退回在税法上该调整上年度收入还是当年度的收入呢?
答:应当调整当年度的收入,不应调整上年度的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解读可知,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虽然是发生了与上年相关业务的退回,还是应该在当前冲减收入,而不应去调整上年度的收入。
同时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无税会差异。
只有当次年发现上年度收入存在差错的情况下才应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上年度的收入。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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