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营改增”技术转让申请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问:“营改增”技术转让申请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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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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