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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是从事路桥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路面施工时需先购进沥青、石子等在专用设备中加热搅拌均匀后,再摊铺到本单位承接的路基工程之上。请问此行为是否符合国税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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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从事路桥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路面施工时需先购进沥青、石子等在专用设备中加热搅拌均匀后,再摊铺到本单位承接的路基工程之上。请问此行为是否符合国税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沥青加工,其取得的施工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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