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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如何掌握?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列举的职工福利费具体项目,属于不完全的列举,凡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一句表述的职工福利费概括性范畴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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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如何掌握?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列举的职工福利费具体项目,属于不完全的列举,凡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一句表述的职工福利费概括性范畴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明确,但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职工福利费定义及列举项目,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3、财企〔2009〕242号及其他有关职工福利费财务会计规定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如:财企〔2009〕242号规定: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注:应理解为货币性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政策链接:

职工福利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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