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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答:1、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T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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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答:1、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T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4、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的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

营改增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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