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三、李四各持股50%,张三没有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评估的著作权出资入股,张三以著作权出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入股的著作权在账上形成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
1、张三以著作权出资入股,可申请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只要张三持有的A公司股权不发生转让,相当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综上可知,张三以著作权出资入股A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张三持有的A公司股权未来都不发生转让,相当于张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形资产—著作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综上可知,张三以著作权入股的知识产权做为无形资产,因其用于研究开发活动使用,每年度摊销的金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75%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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