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临时性收入,应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土地等财产转让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贴收入等临时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
问: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临时性收入,应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土地等财产转让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贴收入等临时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主营项目的判定依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临时性收入并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纳税后,导致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差异较大的,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3号)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核定征收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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