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
问: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在清算期间支付业务招待费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以减除后再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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