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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公司在境外媒体公司的平台直播节目, 支付给境外公司直播费用,应如何纳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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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境外B媒体公司(简称:B公司)的平台直播节目, 支付B公司直播费用,应如何纳税?
答:A公司需代扣代缴B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A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代扣代缴B公司6%税率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同时,文件中指出: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直播节目的提供方是境内的A公司,因此,A公司支付B公司直播费用时需代扣6%税率的增值税。
特别注意:A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的增值税可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2、A公司无需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该项业务劳务发生地为境外,因此,A公司无需代扣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注意这点与是否缴纳增值税的认定有所差异。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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