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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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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跨境业务,A公司高管李某长期居住在美国为美国居民纳税人,现李某在中国境内一家合伙企业处取得一笔分红款,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文件一:根据198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文件二:根据198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文件三:根据198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款规定;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文件四:根据198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
根据文件一至四可以得知,李某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按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支付股息的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在美国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用在中国境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第二种方式是李某可以选择直接在美国缴纳分红所得税,将税单作为合伙企业分红款已缴纳税费证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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