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进价高于销售的价格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进价高于销售的价格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进价高于销售价格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政策链接: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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