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税务局认为废弃的粉煤灰也应视同销售交税,是否有依据?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文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税务局认为废弃的粉煤灰也应视同销售交税,是否有依据?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文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关键问题是能否在业务环节证明是确实是废弃而不是无偿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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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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