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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保修期内为客户提供保修用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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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修期内为客户提供保修用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配件免费提供给客户,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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