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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企业的生产设备按6年进行折旧,现年限已满且已提足折旧,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以前年度申报时均进行了纳税调增,请问针对未足额扣除的部分现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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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的生产设备按6年进行折旧,现年限已满且已提足折旧,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以前年度申报时均进行了纳税调增,请问针对未足额扣除的部分现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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