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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如何确定? 回复: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 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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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如何确定?

回复: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 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 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政策链接:

加速折旧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6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规定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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