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财税〔2009〕65号文 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应为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与财税〔2012〕27号文应如何衔接?...
问:财税〔2009〕65号文 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应为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与财税〔2012〕27号文应如何衔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认定年度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2〕27号文对软件企业享受优惠规定的成立年度限制性规定适用于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没有关于成立时间的限制。
政策链接:
软件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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