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应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1)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明确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