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问: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

注册享利

问: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企业商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采用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编辑:陈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