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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职工食堂到自由市场买菜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发生的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职丁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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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食堂到自由市场买菜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发生的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职丁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的职工食堂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相关费用才允许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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