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房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租赁期36个月(含免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万,租金合计33万,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问:房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租赁期36个月(含免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万,租金合计33万,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出租商铺,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增收增值税。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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