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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把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能不能按照简易的办法来申报? 答: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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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把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能不能按照简易的办法来申报?

答: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已经进行了明确。你们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政策链接:

出租不动产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23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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