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未到资前的借款利息支出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A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日,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实际到资900万元,未到资2100万元。章程约定注册资本金于2030年12月31日前到资。2019年该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借款360万元,当年支付利息13万元,请问该借款利息支出13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可以,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这里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A公司的规定期限内是指2030年12月31日前,所以A公司在2019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利息可以扣除。
如果A公司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到资,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上述例子,A公司借款发生在投资都在出资的规定期限内,所以发生的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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