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日,a公司把自有闲置资金40万无偿借给b公司使用,b公司于当年9月15日归还。这种无偿借款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a公司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1日,A公司把自有的闲置资金10万借给B公司,B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2017年3月1日,A公司把自有的闲置资金40万借给B公司,B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归还。这两笔借款均是无息借款。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A公司如何计算利息?
答:
文件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无息借款给B公司应该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A公司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以每笔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出利息。然后,再按照贷款服务6% 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下表:
政策链接:
1、营改增金融服务视同销售规定
2、营改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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