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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按五年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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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投资合伙企业对外分别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A公司的出资金额1000万,已经到位。现欲对B公司进行出资,请问甲投资合伙企业能以持有对A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进行出资吗?能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甲投资合伙企业将持有A公司股权对B公司进行出资,符合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需要对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二、甲投资合伙企业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进行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按5个公历年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具体如下:
财税〔2015〕41号文中目前规定的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投资合伙企业对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主体是合伙企业并非个人,跟文件规定不一致,并且大部分省份认定股权转让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因此,甲投资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不可享受按5个公历年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在华东地区有部分省份认可合伙企业穿透后为个人持有,可以按财税〔2015〕41号文第三条执行。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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