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利技术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根据不同优惠政策,选择一项对自己最有利的申报方式。
答:
文件一: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规定:“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文件三: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A公司的该项交易,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A公司以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投资B公司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文件一规定其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用于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一项专利技术,该项交易视同专利技术转让。如果A公司该项交易满足以下两点:
1)、该项用于投资的专利技术属于文件二中提到的专利技术的范围;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若该技术涉及财政经费支持还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A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A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换取B公司20%的股权,符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根据文件三的规定A公司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A公司的该项交易同时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A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在收入实现的当年度全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2200万元-60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产生的影响),如果当年度无其他技术转让所得,则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600万元-500万元)÷2*25%=137.5万元。
2、在连续的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每个纳税年度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1600万元/5年),该320万元并入所在年度计算技术转让所得额。若A公司在收入实现的当年度无其他技术转让所得,则该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为32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在每个分摊年限内技术转让所得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则都可以免征这部分收入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选择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年限上,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进行适当选择,只要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即可。
3、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B公司20%股权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专利技术原值600万元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这种方式将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的税收优惠。
针对A公司的该项交易,笔者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选择该项方式A公司有可能免征这部分收入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还可以根据未来经营发展规划,选定适合自己的分期年限。其他企业可针对该类交易的具体情况,选择一项对自己最有利的申报方式。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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