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A、子公司B,A公司购买一处办公楼,部分无偿给B公司使用,B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折旧分割单摊销折旧金额?
答:不可以。A公司购买的办公楼,对应的折旧费应当由A公司入账,A公司无偿提供办公场地给B公司使用,应视同房屋出租收入,A公司应该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给B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B公司与A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是不符合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不允许采取分摊方式。
如果B公司对办公楼有实际的使用需求,可以在购买办公楼的时候,按照实际需要的面积购买产权,这样固定资产折旧就可以入账。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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