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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符合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包括哪些设备和器具?其投入使用后,可以自行选择哪个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吗?企业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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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账上固定资产有辆2018年7月购进的原值100万元的汽车A,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2019年1月收到股东投资入股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生产流水设备,2019年8月和12月分别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购进一个价值30万元的监控系统和一辆价值30万元的二手汽车B,因甲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比较紧缺。问:汽车A、生产流水设备、监控系统以及二手汽车B是否都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
答 :甲公司只有2019年8月购入的30万元的监控系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具体解析如下:
自201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推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为了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7日发布财税〔2018〕54号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这对企业无疑是好消息,企业短期内可能实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具体操作时,需特别注意政策执行口径的关键注意事项,规避税收风险。
首先,根据财税〔2018〕54号文规定,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由此得知甲公司取得的汽车、监控系统和生产设备均符合条件。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进一步明确,新购进固定资产仅限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他方式都不符合条件,并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2018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股东投资入股的生产设备和2018年7月购进的汽车A不符合政策优惠条件,不适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相反,2019年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购进的监控系统和二手汽车B符合条件。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19年12月购进的二手汽车若要一次性税前扣除,不能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只能选择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接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此处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即甲公司2018年未选择享受汽车A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汽车A以后年度只能按照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但不影响监控系统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后,甲企业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需留存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和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综上可知,甲公司只有价值30万元的监控系统可以选择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并且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会计上还是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建议:企业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短期内可能实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但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项递延政策,免除的是税款利息,并不是税款,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谨慎选择,特别是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最终导致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得不偿失。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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