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份向个人采购旧设备一批.当时取得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现计划销售部分没用的固定资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减半交税?
回复: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规定,您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份向个人采购旧设备一批.当时取得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现计划销售部分没用的固定资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减半交税?
回复: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规定,您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17%征收。
财税[2009]9号文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知识索引: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征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07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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