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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未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具体界定。因此,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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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未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具体界定。因此,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对合同、协议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届满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偿还债务的,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其他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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