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未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具体界定。因此,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未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具体界定。因此,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对合同、协议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届满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偿还债务的,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其他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