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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货物销售业务,其增值税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吗? 答:不可以。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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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货物销售业务,其增值税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吗?

答:不可以。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条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第六条规定,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知识索引: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32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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