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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空白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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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空白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请携带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办理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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