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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企业经营风电项目,但项目投资分为几期且每期项目都有发改委的批文,每期项目也能单独核算。对该企业每期项目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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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企业经营风电项目,但项目投资分为几期且每期项目都有发改委的批文,每期项目也能单独核算。对该企业每期项目取得的收入,能否分别享受“三免三减”优惠?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对同一企业经营同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但分期投资经营的所得,每期项目经营所得,可以按批文按期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按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对不能合理分摊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链接:

公共设施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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