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2年,现在对方企业已人去楼空,估计无法收回了。请问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问:我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2年,现在对方企业已人去楼空,估计无法收回了。请问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公司的逾期应收账款如果符合规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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