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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有一笔预收帐款已经一年多了,不知是否应转成营业收入缴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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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有一笔预收帐款已经一年多了,不知是否应转成营业收入缴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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