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介绍:
自然人甲在广东、福建两地分别掌舵A、B两家公司,为了更高效的资源整合,他决定将手中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注入B公司。这一战略调整,个人所得税如何巧妙应对?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自然人甲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出资到B公司,这一非货币资产出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应分为转让资产、投资入股两个经济行为,对应进行涉税处理。甲需要就其转让A公司股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以该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B公司。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二、纳税申报地点
甲以A公司股权投资B公司,申报地点应在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
本案例中甲为该投资的纳税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只规定了纳税人,因此甲自然人需要在A公司所在的税务局申报财产转让所得。
四、分期缴税
面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带来的现金流压力,税法提供了分期缴税的政策支持。甲自然人需要制定个性化的分期缴纳计划,并根据计划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备案成功后,甲可以在五年内灵活安排缴税,无需等额缴纳,以灵活应对资金流挑战。
需要提醒的是,分期缴税政策是对于现金流不足的纳税人的一项税费支持政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或者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税。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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