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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开具收购发票需要向销售方索取什么材料作为附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 〔2013〕151号)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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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具收购发票需要向销售方索取什么材料作为附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 〔2013〕151号)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纳税人除取得(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外,还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1、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

2、大宗收购农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于自产的,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自产证明;

3、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收购农产品属于送货上门的,应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

5、可以证明收购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单证。”

因此,收购方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留存资料备查。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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