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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变更是否有截止期限?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目前暂未规定截止期限。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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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变更是否有截止期限?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目前暂未规定截止期限。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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