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进出口代理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代理进口设备服务,此设备在海关均为免税设备,以代理公司名义报关进口后转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如何缴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
问:进出口代理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代理进口设备服务,此设备在海关均为免税设备,以代理公司名义报关进口后转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如何缴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理进口的设备如果按规定是免税的,再将设备移交给委托方的话,货物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但这部分款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差额征收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55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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