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全国拥有多家连锁店超市,其旗下A超市与从事生产洗化用品的B公司签订联营合作协议,A超市不拥有联营商品的所有权,A超市仅向B公司提供专柜陈列,B公司自行派驻促销人员,超市按人员数量收取一定金额管理费,B公司自负盈亏。A超市按照销售收入抽取20%提成,2019年6月B公司发出900件洗发露,销售单价为35元/件,A超市6月份共卖出100件,A公司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问:A公司如何会计处理?
(1)实现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9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2.65
(2)月底B公司对账,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477.88 (2,8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22.12 (2,800.00/1.13*13%)
贷: 应付账款——B公司 2,800 (3,500.00*(1-20%))
(3)支付B公司货款时
借: 应付账款——B公司 2,800.00
贷: 银行存款 2,800.00
答:联营是指超市与供应商联合经营的项目,供应商负责商品进货、商品的库存等经营管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超市提供场地和收银,超市可根据供应商的销售施行保底扣点、实销返点等途径产生赢利。A超市不拥有联营商品的所有权,不承担未销售商品的风险,并且专柜促销人员不属于A超市。由此,可以判断商品不属于超市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为代销手续费收入。正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7,876.11 (31,500.00/1.13)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7,876.11 (31,500.00/1.13)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3,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09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2.65
(3)月底B公司对账,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3,09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2.65
贷:应付账款3,5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3,500.00
贷:银行存款2,800.00
主营业务收入660.38(70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9.62 (700.00/1.06*6%)
以上可知,A超市按照销售确认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402.65-322.12)*1.12=90.19元,影响损益金额=3,097.35-2,477.88=619.47元。按照代销手续费收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39.62*1.12=44.37元,影响损益金额=660.38元。
综上所述,实际业务中,超市联营更倾向于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用友软件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计入库存商品,直接按照销售商品的实际收款确认收入,供应商对账后,扣除扣点后的金额计入成本,由供应商开票给超市。但根据A超市联营业务的商业实质,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按照代销手续费确认收入,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确认收入,同时也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和增加企业利润。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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