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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哪些?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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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哪些?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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