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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在境外采购的软件服务并收到来自于境外公司的分成收入,那么该企业在我国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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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境内A公司为一家经营游戏软件的公司,在M国采购游戏软件服务,在N国的软件平台取得分成收入,境内A公司应如何纳税?
答:1、在N国取得的平台分成收入款属于境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A公司提供给N公司的分成收入系软件服务、信息系统的服务。那么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销售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所得税方面:境内企业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软件服务所得的发生地在境外,但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M国采购游戏软件服务,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及10%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所述,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该案例中游戏软件的购买方在境内,应视为在境内销售服务,应按软件服务业6%代扣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由购买方代扣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述,跨境业务的纳税还是有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稍不留神就容易产生多交或少交的情况。以上案例仅为个人设计,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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