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
问: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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