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三、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三、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资产收购重组相关交易的税务处理为: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中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政策链接: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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