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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我方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后作价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我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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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我方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后作价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我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文件规定,该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应该作如下处理:

(1)此情况由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

(2)房地产企业给建安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建安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建安企业应保留好收到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当收到的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在房屋销售环节按照现行二手房销售的相关政策执行。房屋开发企业开给建安企业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可以作为建安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在建安企业销售房屋的营业税计税收入中扣除。

(4)建安企业再次销售不动产时应由房地局代扣其营业税。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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