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买窗帘,由于商铺是个体户未申请领用发票,于是自行找其他公司开票给本单位,是否可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具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具发票。
其次,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读: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指: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指: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有两种情况:其一,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知法犯法情况;其二,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属于不懂法所致。
以上三种方式均为虚开发票,因此,本问题不是税前列支的问题,而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让该商铺携带有关资料到税务开具发票。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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