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受托开发一款软件产品,著作权是属于双方共有的,是否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
问:我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受托开发一款软件产品,著作权是属于双方共有的,是否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著作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话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涉及即征即退的问题。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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