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现对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适用归纳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下同)。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按征收率3%计税的情形: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8.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或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4%计税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1~3种情形,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独有的5%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
(五)销售下列货物的行为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产的自来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自来水公司销售购进的自来水;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以上第1种~第7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除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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