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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境外单位为国内企业提供的投放在境外的广告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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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单位为国内企业提供的投放在境外的广告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为国内企业提供的投放在境外的广告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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